公告日期:2025-12-1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如因委员的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以董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评议结果;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包括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会议审议是主要的议事形式;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采用传阅审议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传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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