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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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09:15 至 09:25,0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0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尤夫高
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728,84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均为截至 2025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507,7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0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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