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目 录
页次
一、专项 审核意见 1-2
二 、浙江尤夫 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3
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
委托单位 :浙江尤夫高 新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
审计单位 :利安达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 :(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 :(010) 85886690
网真号 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利安达专字【2025】第 0111 号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
股份公司”)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合并及
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尤夫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尤夫股份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12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意见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 0215 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审核意见仅供尤夫股份公司 2024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素云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杨艺斐
2025 年 4 月 24 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本年度 具体扣除情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
项目
(万元) 况 (万元) 况
营业收入金额 228,563.12 258,116.30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820.58 1,051.84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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