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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3:51 股吧网页版
尤夫股份: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在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和处理各类舆情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决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及上报;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舆情信息采集,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子报刊、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耐心解答与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应对;

(四)公正性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相关各方,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二)对于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如何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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