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0013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13 号
致: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文化”)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凯撒文化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凯撒文化向本所作出保证:公司已完整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撒文化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前身“凯撒(中国)有限公司”以整体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