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工作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
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 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以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任期为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聘连任。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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