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被提名时,提名人及候选人应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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