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的机构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节约原则: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具体工作的部门。对外接待工作至少要有两名公司人员在场,避免公司人员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实地调研时,由董秘及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如遇董秘出差或公干时,由至少两名证券部人员负责接待。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以及重大事项筹划、论证期间,应审慎安排投资者关系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调研、采访等可能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事先告知本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它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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