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PDF原文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合伙企业),但已分拆上市控股子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与本制度相冲突或不一致的,可豁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办公室或类似机构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部门,发生重大事项前或者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重大信息的联络人。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下属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子公司总经理;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及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属于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基于交易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