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如下:
(一)报刊、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舆情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舆情管理工作领导成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被指定履行具体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联络人;
(五)如果存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公司下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向公司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分拆上市的子公司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要求与本制度要求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相关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要求,但相关报告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舆情的预警自查机制
第六条 当出现如下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履行报告义务,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3.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重大治理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业绩大幅变动,或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6.拟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10.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无持续经营能力;
11.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民事赔偿风险;
12.发生公司员工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
13.其他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经营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重大政策或环境事件。
(四)其他重大舆情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道;
6.其他对公司经营或股价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舆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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