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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对本办法第七条所述问责事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本办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其工作职责应遵守或适用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如下:
(一)因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四川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七)因违反深交所的自律规则,被深交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八)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公司设立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讨论及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委员会由七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法务部负责人担任;其他四名委员分别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员工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停职、降职、撤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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