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章程》定义一致,但已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并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适用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可豁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守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对方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
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该等措施,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三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或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第二节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担保额度进行预计及调剂,并应履行必要的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时,应依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或对外担保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依据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如适用);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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