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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23:08 股吧网页版
科伦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时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尚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有关债务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就相关信息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信息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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