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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23:08 股吧网页版
科伦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或其他有关规则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离任审查,在董事
会或其指派人员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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