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
(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4.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符合提出提案的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5.在提案规定时限内提出。
(三)股东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前述股东应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召集人认为股东提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程序要求。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若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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