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等;公司从事汇率及利率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为人民币和其他外币的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但分拆上市的控股子
公司除外,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套期
保值业务以风险管理为目的,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期货经
纪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
易、投资、筹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金额、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含20%)的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或协议涉及对外担保的,还应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后,可
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内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签署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并定期报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备案。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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