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天虹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做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深
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 号天虹大厦 18 楼 2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肖章林先生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08,974,5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