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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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张杭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关于拟续聘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会届次,(2)股东会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 2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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