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中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
营机构挂牌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
遵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成品的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用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包括标准仓单充抵)、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的决策权限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公司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批并修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和交易方案;
(三)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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