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股东权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二)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上市公司股东委托;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公开征集: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征集: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征集人行使公开征集获得股东权利,或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征集人委托提供服务,均不得转委托第三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征集人应当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或格式指引,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征集人应当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在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其内容不得超出在前款规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三章 公开征集的公告及授权
第九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征集公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 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 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 征集人的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 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
(六) 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 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 股东授权委托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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