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必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反担保等措施。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证券部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财务资助对象相关的其他调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依据其职责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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