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处理的处置形式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降低或撤销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离岗位;
(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九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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