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有关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义务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董事、高管,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重大信息上报操作办法,以
保证报告义务人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负有保密责任,并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件时,以及《信息披露事项汇总表》(附件一)中应披露交易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重大信息管理及对外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同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讯方式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络人如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该重大信息以“重大信息报告单”(附件二)的形式,由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特别重大或需紧急处置的事项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经理报告,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该条所述“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信息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
料。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在“重大信息报告单”中列明已知并确定的本
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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