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和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对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3、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经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违反第四条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自始无效。高管在任职
期间出现第四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1 名,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经理任期届满但在董事会聘任的新任经理就任前,原经理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经理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兼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经理,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和其他
高管。
第八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等由经理或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管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职责具体
为:
(一)主持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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