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9:15:14 股吧网页版
四维图新:《内部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合
法、认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组织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
下统称为“责任人”,其中,部门负责人包括部门总监、部门经理及主持工作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控股子公司经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
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责任人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
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责任与权力对等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7.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
相关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公司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涉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备案。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工作(董事离任无需离任审计的除外),出
具审计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项下的原则予以上报。在对责任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相应的机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审计部落实该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报请股东会批准的,应依法上报股
东会,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当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时,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
行调查核实,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
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给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4.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