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9:15:13 股吧网页版
四维图新:《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项内控和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处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
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
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
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中,涉及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联交易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支付,并且在支付前应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有权签字人(但是依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定,关联交易的关联人不得成为有关关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审核批准;没有合同约定的一律不予结算。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审计委员会上报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内部控制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在为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
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本公司存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就此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
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