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四维图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
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应
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允性和合规性。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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