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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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463-15
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维图新”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进行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要求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报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2021年7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5.2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4.89%;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6,875.5114万股的0.40%,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7.50%。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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