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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6:52:10 股吧网页版
嘉欣丝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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