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和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净利润为负值;
(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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