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5-2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和而泰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
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2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其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3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关联交易事项:
1.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4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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