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5-2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提名、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
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
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部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及筛选,认真调查竞聘会计
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
审计委员会。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确定拟选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
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审议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3
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董事会应当否决该提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6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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