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5-2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
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
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劵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3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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