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5-2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
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
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司监
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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