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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7-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和而泰: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年六月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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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

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

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和

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

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

一者;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 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两次及以上的;

(四) 最近36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批评三次及以

上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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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监事会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

应将经其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被提名人提交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

选人必备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

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实行

累积投票制的除外;

(六)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见《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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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

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四)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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