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
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
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和而泰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公司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年报沟通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
师事务所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提供必要条件。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年报沟通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
通工作。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
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
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负责人,公司应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年
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年度结束后至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组进场,保持联系沟通。
(二)参加沟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会议
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沟通形式: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等方式。
(四)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
2.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选用的恰当性;
3.重要事项及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识别、评估和分析;
4.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5.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管理建议书涉及事项的落实情况;6.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的适当性;
7.监管机构提示关注问题的讨论;
8.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其他议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中沟通:
(一)沟通时点: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后至审计项目组外勤现场审计结束日之间
的适当时间。
(二)参加沟通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年审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会议
主持人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
(三)沟通形式:沟通采取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并做好相应
记录。
(四)此阶段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工作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被审计单位的
配合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审计委员会陈述事前沟通内容的审计情况:审计程序是否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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