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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07-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和而泰: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10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和而泰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

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

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并作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

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需发表独立

意见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审计机构

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

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独

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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