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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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和而
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将“智能控制器生产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大项目”建设的实施地址由广东省佛
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变更至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模具基
地根玉路A603-0360号宗地块;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南海和而泰智能控制有限公
司变更为由母公司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此次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上述方案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
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募投项目的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此,发表同意变更该项目实施
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意见,并同意将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军、黄纲、董世杰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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