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7-02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一○年六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
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3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案后10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反馈给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4
作出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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