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约定将来办理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交割的业务。
远期外汇锁定组合交易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不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金额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以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视同上市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远期外汇锁定组合交易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
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 50%或上一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等于或超出此范围的,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包括营销部门、会计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具体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业务办理,其职责包括:
(一)制订、调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并报远期外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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