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 金等。
第二章 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长效机制。公司财经中心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裁任组长;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副组长;成员由财经中心、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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