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任或者解聘、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公司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聘任无效。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二条 股东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但应提供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规定需通过内部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的,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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