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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9:01:09 股吧网页版
和而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运营。

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改进公司和下属公司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控制目标。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及派驻下属公司的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服务功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能力和素养: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三)通晓内部审计知识和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四)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五)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及财务会计准则;

(六)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度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权责时,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任何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妨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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