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0B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0B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财经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二)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和 6.1.3 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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