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七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