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 5、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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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及于2025年11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sc.hkex.com.hk)刊载了《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
道 3031 号兰赫美特酒店二楼宴会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锂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会议,以通讯方式出席,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单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A 股股东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88,374,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360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78,971,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71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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