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
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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