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如保证本金安全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如用上市公司股权做质押融资)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决策及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投资理财决策效率,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2条和第6.1.3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的运作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投资理财的审批工作。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只能在符合上述授权制度规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理财活动必须报批准后进行,不得自行对外进行投资理财。其投资理财的批准应比照上市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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