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地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前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并作为被审计对象(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沟通、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负责人(经理)1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每个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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