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指公司为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应报相关决策主体审批同意。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能为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部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应报相关决策主体审批同意。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审查,法务部、证券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 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三)被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被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并视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对被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被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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